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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孕未上班被停发工资广州法院判公司赔偿女职工5.8万

来源:义乌人才网 时间:2018-03-08 作者:义乌人才市场 浏览量:

  10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14-1016)》(以下简称“《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这是广州中院第三次公布此类案件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广州劳动争议案件增速和增幅明显趋缓,并已出现下行迹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纠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这三大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劳动争议多发的用人单位,国有企业较少,非公企业较多;大型企业相对规范,中小微企业争议较多;加工制造业、建筑施工业及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争议较多。

  伍某2014年10月起因怀孕未上班,其所在的广州某货运公司视其为休产假并停止发放工资。双方因孕期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等问题发生争议,仲裁裁决货运公司支付伍某工资7563.22元、生活费285.05元、生育津贴8533.33元。

  一审判决货运公司向伍某支付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生育津贴11866.7元、分娩营养补助费2904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1370元。判后,伍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变更原审关于生育津贴的判项为货运公司向伍某支付生育津贴19775.8元,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

  法官说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资待遇依法受到保护,且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工资损失的,应予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生育津贴及哺乳期工资损失等请求,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孩”政策后,通过本案也想传递一种信息,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一直并将继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积极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伪造证据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

  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对于相关证据的制作和控制占有优势地位,享有举证的便利,更应诚信诉讼。用人单位为获取不当诉讼利益不惜冒险制造伪证,不仅妨害了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也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对司法公正裁决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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