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2013年的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是否有调整?”近期,不少读者致电本报新闻热线968800咨询。记者昨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已下发《关于调整福州地区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简称为“三项”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是按照同城同待遇的原则,结合2012年度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作出的,具体内容如下:
凡是2013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为:一级伤残增加360元,二级伤残增加340元,三级伤残增加320元,四级伤残增加300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次待遇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320元的,按每人每月 1320元标准计发;
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07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每月2004元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每月1603元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每月1202元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本次待遇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每人每月675元的,按每人每月675元标准计发。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参照《通知》中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具体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规定。2012年6月30日前福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170元的,按每人每月1170元标准计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
记者还了解到,各县(市)、马尾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对当地符合调整对象的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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